佛山市雅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雅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广州市合利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民终77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雅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2B。
法定代表人:欧嘉明,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冼豪,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合利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R1T。
法定代表人:杨某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公民身份号码440************832。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岩,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银辉,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公民身份号码440************015。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栋,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佛山市南海誉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3K。
法定代表人:罗国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珠,该公司股东。
上诉人佛山市雅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华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合利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利公司)、***、**、原审第三人佛山市南海誉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福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21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雅华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对合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雅华公司承揽的案涉工程,一直是与**、***对接,**、***为合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2019年4月1日的微信语音聊天中明确说到,誉福这件事是**、***一起做的,要出钱大家一起出,虽然之前我对你,但这件事不是我一个人做。**在本案中,通过其私人账户向雅华公司转账50万,***在本案中通过其私人账户向雅华公司转账170万。***通过与案外人的共管账户向雅华公司转账150万。上述情况可以说明**、***为合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合利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维持原判。
**辩称,雅华公司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仅凭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不能认定**是合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不能认定**与合利公司存在财务混同,其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维持原判。
誉福公司辩称,与一审答辩意见一致。
雅华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合利公司向雅华公司支付工程款2453094.64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以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对合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合利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雅华公司具备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
2018年4月25日,雅华公司(承包人、乙方)与合利公司(发包人、甲方)签订《****公寓4层、5层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公寓4层、5层室内装修工程;承包范围为****公寓4层、5层室内装修工程,面积约3933㎡,共112套公寓,包括水电安装、给排水及室内装修工程等;承包方式按现有现场施工条件,按发包人确认的图纸,以清单内容总价包干承包,包工、包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管理;总工期90日历天;总承包价6400000元;工程备料款(预付款)按本工程合同价的30%拨付,签订合同且进场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500000元,剩余的将在消防验收合格后3天内支付,工程量完成70%之日起7天内支付合同价款的30%,工程完工后7天内支付合同价款的2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审定结算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5%,剩余结算款项(即结算价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需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计算一年的质保期届满后7个工作日内结清(不计利息);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每日按逾期支款项的0.5‰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乙方。双方并约定其他权利义务。
2018年8月13日,雅华公司(承包人、乙方)与合利公司(发包人、甲方)签订《****公寓4层、5层室内装修增加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公寓4层、5层室内装修增加工程;承包范围为****公寓4层、5层室内装修工程,面积约3933㎡;承包方式按现有现场施工条件,按发包人确认的图纸,以清单内容总价包干承包,包工、包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管理;总工期60日历天;总承包价250629.84元;工程备料款(预付款)按本工程合同价的30%拨付,工程量完成70%之日起7天内支付合同价款的30%,工程完工后7天内支付合同价款的2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审定结算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5%,剩余结算款项(即结算价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需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计算一年的质保期届满后7个工作日内结清(不计利息);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每日按逾期支款项的0.5‰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乙方。双方并约定其他权利义务。
同日,雅华公司(承包人、乙方)与合利公司(发包人、甲方)签订《****公寓4层-9层公共排水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公寓4层-9层公共排水工程;承包范围为****公寓4层、5层室内装修工程,面积约3933㎡,公共排水工程;承包方式按现有现场施工条件,按发包人确认的图纸,以清单内容总价包干承包,包工、包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管理;总工期60日历天;总承包价302464.8元;工程备料款(预付款)按本工程合同价的30%拨付,工程量完成70%之日起7天内支付合同价款的30%;工程完工后7天内支付合同价款的2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审定结算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5%,剩余结算款项(即结算价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需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计算一年的质保期届满后7个工作日内结清(不计利息);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每日按逾期支款项的0.5‰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乙方。双方并约定其他权利义务。
2019年1月30日,案外人黄达成签订了雅华公司送达的《****4-5层公寓室内装修工程结算书》及结算资料附件(图纸会审会议记录)。庭审中,合利公司陈述称黄达成并非合利公司的员工,黄达成收到后已将上述材料转交给合利公司。
2019年8月29日,雅华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中,雅华公司、合利公司一致确认:涉讼三份合同项下的工程均于2018年12月中旬完工,工程结算总价为6953094.64元,合利公司已支付4500000元,合利公司分别于2018年5月2日通过**账户向雅华公司支付500000元、于2018年8月6日通过***账户向雅华公司支付1500000元、于2018年9月3日通过***账户向雅华公司支付200000元、于2018年10月24日向雅华公司支付1500000元、于2019年1月4日通过陈健珠账户向雅华公司支付500000元、于2019年1月9日向雅华公司支付300000元。誉福公司确认涉讼三个工程已于2019年1月完工并交付给誉福公司,誉福公司已把其中部分公寓交付业主使用。
一审法院认为,雅华公司与合利公司签订的涉讼三份合同均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审定结算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5%,剩余5%结算款作为工程质保金,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计算一年的质保期届满后7个工作日内结清。雅华公司与合利公司均确认工程于2018年12月完工,开发商誉福公司确认工程已于2019年1月交付使用,雅华公司亦已于2019年1月30日向合利公司送达结算书,合利公司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为由抗辩付款条件未成就,理据不足,一审法院对该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并根据上述事实认定涉讼三个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2019年1月30日,工程质保期于2020年1月30日届满。现包括质保金在内的工程款付款期限均已届满,三个工程总结算价为6953094.64元,合利公司仅支付4500000元,一审法院对雅华公司诉请合利公司支付包括质保金在内的工程余款2453094.64元予以支持。合同约定合利公司逾期付款按日0.5‰计付违约金予雅华公司,雅华公司主张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未超出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起算时间,雅华公司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全部工程余款的利息,但雅华公司起诉时质保期尚未届满,合同约定质保金应于质保期届满后7个工作日内即2020年2月11日(质保期于2020年1月30日届满,2020年春节假期至2020年2月2日结束,付款期限自2020年2月3日起计算7个工作日)结清,因此质保金的利息应自2020年2月12日起计算,合利公司应以2105439.91元(2453094.64元-6953094.64元×5%)为本金自2019年8月29日起、以347654.73元(6953094.64元×5%)为本金自2020年2月12日起,均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予雅华公司,一审法院对雅华公司主张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雅华公司举证不足以证明**、***系合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同意承担合利公司对雅华公司的债务,其主张**、***对合利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合利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453094.64元予雅华公司;二、合利公司应以2105439.91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29日起、以347654.73元为本金从2020年2月12日起,均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付利息予雅华公司,本项随上列第一项清;三、驳回雅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24.76元(雅华公司已预交),由合利公司负担并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逾期缴纳的,一审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对雅华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6424.76元,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雅华公司申请,一审法院退还予雅华公司。
二审期间,各方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查,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根据查明的事实、当事人的上诉及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应否对合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雅华公司上诉称**、***为合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对合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案涉三份合同均由雅华公司与合利公司签订,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则案涉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雅华公司与合利公司承担。对于雅华公司上诉主张**、***责任承担问题,雅华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既不足以证明**、***对案涉债务有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亦不足以证实**、***为合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故雅华公司据此主张**、***对合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雅华公司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740.33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雅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笑尘
审 判 员 徐允贤
审 判 员 翁丰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彭振宇
书 记 员 卢瑶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