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7民初7784号
原告:佛山市雅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同福东一街3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22461802B。
法定代表人:欧嘉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帆,广东中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鸿,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守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侨兴路30号F6二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53H4301H。
法定代表人:谷红伟。
原告佛山市雅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华公司)与佛山守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守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守仁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雅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帆、何永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守仁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雅华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99352.39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自2019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每天1000元的标准计算,暂计至起诉日的违约金为103038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佛山市三水区××镇××路××号××座××层××室室内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原告按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并于2019年10月9日向被告负责人发出了竣工验收通知,但被告始终不办理验收手续且拖延支付工程款。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99352.39元未付。另依据合同约定,被告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原告有权按延误一天计收1000元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被告守仁公司在诉讼中没有进行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
原告雅华公司在诉讼中提交证据如下:
1.《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实验室室内装饰工程预算书、实验室室内电气装饰工程预算书、实验室成品购置预算书,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装修合同关系以及双方约定的工程预算价格。
2.原告的项目负责人何永鸿与被告的项目负责人王萌及法定代表人谷红伟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录屏光盘,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了竣工验收文件,但是被告不予验收并拖延支付原告工程款。
3.律师函、EMS物流信息查询记录,证明原告向被告发函催收工程欠款,但被告拒收文件。
4.《情况说明》、发票、业务回单和相片,证明原告完成工程施工任务,并向被告开具了部分工程款发票,但被告却拖延付款。
5.《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证明原告具有室内二级装修施工资质。
经审查,原告雅华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反映客观真实,与本案讼争事实具有关联性,被告守仁公司无到庭发表质证意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19年8月31日,被告守仁公司(作为发包方)与原告雅华公司(作为承包方)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佛山市三水区××镇××路××号××座××层××室室内装饰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工程承包方式为承包方包工、部分包料(见承包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表),发包方提供部分材料(见发包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表)成品购置最终按实际产生数量结算。工程期限约定为30个工作日,2019年9月1日开工,2019年10月1日竣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343462.39元。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应通知发包方验收,发包方应自接到验收通知后2天内组织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单。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保修期为12个月。本合同签订生效后3天内,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35%;工程完成水电施工支付35%,经过双方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天内,发包方再向承包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25%;剩余5%为质保金于工程验收一年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发包方未按期支付每次工程进度款的,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9月1日进场开始施工,于2019年10月1日完工。
2019年10月9日,原告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聊天软件向谷红伟发送了《工程请款申请书》、《三水南山镇合同附件一工程结算表》、《三水南山镇合同附件二空调结算》、《三水南山镇合同附件三办公用品结算》。其中,该《工程请款申请书》内容显示,工程结算总价款为304131.55元,含装饰工程结算价247844.15元,购空调款19531.40元,购家具及办公用品款36756元。谷红伟收到上述资料后没有提出异议。
庭审中,原告雅华公司确认已收到被告守仁公司支付的空调及办公用品款项56287.40元(19531.40元+36756元)及案涉装饰工程款项50000元。经审核,被告尚欠原告的工程款为197844.15元(247844.15元-50000元)。
另查,原告雅华公司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案涉合同签订、工程竣工及原告雅华公司请求结算等行为均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理。
原告雅华公司与被告守仁公司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被告在收到原告发送的结算资料后拖延验收工程,另结合被告未对原告提交的结算资料提出异议以及向原告支付过部分工程款项的事实,本院确认案涉工程已于原告向被告发送结算资料之日即2019年10月9日竣工验收。被告守仁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97844.15元及违约金,但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①以185451.94元(197844.15元-247844.15元×5%)为基数,从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20年10月19日止;②以197844.15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违约金。
被告守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4〕14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守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雅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7844.1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①以185451.94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20年10月19日止;②以197844.15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雅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5836元、保全费2032元,合计78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雅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54元,由被告佛山守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1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蔡月梅
人民陪审员 梁艳嫦
人民陪审员 李浩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张俊彦
书 记 员 成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