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雅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雅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守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7民初7784号之一
申请人:佛山市雅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同福东一街3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22461802B。
法定代表人:欧嘉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帆,广东中偶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一路1001号生命保险大厦2503-2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682595。
负责人:何武强。
被申请人:佛山守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桥兴路30号F6二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53H4301H。
法定代表人:谷红伟。
申请人佛山市雅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守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272151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守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215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宏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贵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