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执126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雅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同福东一街**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22461802B。
法定代表人:欧嘉明。
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宝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健力宝南路**第**(1)-(2)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30468078B。
法定代表人:童绍洪。
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雅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宝盈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5民初17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工程款848560.62元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应支付以594215.19元为本金从2016月4月22日起、以254345.43元为本金从2016年6月11日起,各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予申请执行人,本项随上项清;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因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宝盈投资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雅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
二、通过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本院(2019)粤0605执835号案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宝盈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8236.56元,并已优先退付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2019)粤0605执835号案依法向肇庆市昌大昌超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佛山市佰纳电影院有限公司、佛山市悦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冻结、扣留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宝盈投资有限公司在上述公司可领取的租金收入,现已实际扣取342153.72元,因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里水支行已就上述租金收入另案提起诉讼程序【案号:(2019)粤0605民初13092号】,故暂未进一步处理。
五、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宝盈投资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凤池村西边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10年10月29日签订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承租该社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凤池村委会西边村民小组土名为“庙后”面积约为34336.9平方米的土地,因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凤池村西边股份经济合作社已就上述租赁土地另案提起诉讼程序【案号:(2019)粤0605民初4643号】且现有大量案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尚未审理终结,故暂未进一步处理。
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朱振宇
执行员 曾永城
执行员 岑家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白钊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