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茂化建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浦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某某、广东茂化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1民初6075号

原告:福建省浦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界山镇界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MA31RKPA61。

法定代表人:范阿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灿良,福建君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清平,福建君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告:广东茂化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厂前西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0194921093L。

法定代表人:顾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浦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茂化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与两被告自行进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浦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省浦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坚

人民陪审员  汪良文

人民陪审员  潘瑞容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佘惠娥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