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9民终9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茂化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顾昌,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440××××××××××××。
上诉人广东茂化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20)粤0902民初3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茂化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后不按指定时间缴纳,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茂化建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文坚
审 判 员 黄鸿恩
审 判 员 李 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冯宏升
书 记 员 杨东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