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102民初3550号
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某,男,198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涞水县,公司员工。
被告:石家庄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3年5月16日依法向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送了交纳案件受理费的链接,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