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81民初13605号
原告:***,男,199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浙江震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科技馆街1600号银泰国际商务中心2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060954148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震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在2025年9月19日申请对被告浙江震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震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