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震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震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105民初10072号 原告:浙江震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科技馆街1600号银泰国际商务中心21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远见大厦2号楼17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震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本案于2018年10月16日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远洋国际大厦E座12-17层投融长富办公室室内装修工程。原告按约进行施工,被告依约支付了工程进度款5408070元。未支付部分,被告于2018年2月1日委托杭州永信工程造价审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该工程造价进行审计。2018年4月13日,该审计单位出具工程审核报告,审定工程造价为7062779元。由于被告已付原告工程进度款5408070元,故根据该审核报告,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01570元(不含5%质保金)。原告多次催促要求被告付款,被告却一直以种种理由推托,并未予以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01570元(不含质保金);2、原告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89460元(自2018年4月20日起,按照工程造价日千分之零点五的标准暂计至2018年7月12日,实际计算至结清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委托原告对远洋国际大厦E座12-17层投融长富办公室进行装修,并就双方权利义务做了约定。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一份,证明被告于2018年2月1日委托杭州永信工程造价审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审计。 3、《关于远洋国际大厦E座12-17层投融长富办公1室室内装修工程审核报告》一份,证明杭州永信工程造价审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审定案涉工程造价为7062779元。 被告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 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均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远洋国际大厦E座12-17层投融长富办公室室内装修工程;开工日期以被告签发的开工报告为准;暂定合同价款6008967元,预算外增加项目的价款以双方确认的联系单为准,联系单金额超过五万,按联系单审定价的90%支付进度款;工程款分五期支付,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付20%,隐蔽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三天后付合同价的20%,油漆工进场且被告收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的20%,工程全部竣工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的30%,被告结算审批完成7日内付至结算总价95%,余款5%为工程质保金,质保期满后7天内一次性支付;被告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每推迟一天,以工程总价的千分之零点五计付违约金给原告;等等。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行施工,被告依约支付了工程进度款5408070元。2018年2月1日,被告与杭州永信工程造价审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一份,被告委托杭州永信工程造价审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案涉装修工程造价进行审计。2018年4月13日,杭州永信工程造价审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出具《关于远洋国际大厦E座12-17层投融长富办公1室室内装修工程审核报告》一份,审定案涉装修工程造价为7062779元。但审计结果出来后,被告对于剩余未付工程款,一直未予支付。 另查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远洋国际大厦E座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为拱墅区远见大厦2号楼。拱墅区远见大厦2号楼12层至17层的01室至14室,产权人均为被告。上述房产均已设定抵押,并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分局以及其他法院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约施工后,被告理应按约支付工程款。案涉装修工程完工后,被告委托审计机构进行了造价审计,工程造价为7062779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结算审批完成7日内付至结算总价95%,而审计报告出具之日,应视为结算审批完成之日,因此,被告应当在2018年4月20日之前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但被告在支付原告工程进度款5408070元后,剩余工程款1301570元(不含5%质保金)一直未予支付。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按约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调整为按照未付工程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进行计算,暂算至2018年7月12日约为53364元。另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原告在尚欠工程款的范围内对案涉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震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01570元。 二、原告浙江震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应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震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53364元(暂算至2018年7月12日,此后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浙江震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20元,由原告浙江震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35元,由被告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485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17485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174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