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震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震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105执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震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城区复兴路439号273室,组织机构代码:06095414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小河街道远见大厦2号楼1701室,组织机构代码:34194147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震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2018)浙0105民初1007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20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震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01570元、违约金53364元(暂计算至2018年7月12日,此后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7485元、申请执行费17485元。但被执行人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作出司法拘留决定。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发现被执行人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多处房产,但均有抵押和查封,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坐落在杭州市××区远见大厦××楼××室、××室、××室、××室、××室、××室、××室、××室的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浙江震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工商、证券等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等材料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震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5执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