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震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彬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27民初3186号 原告:***,男,199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原告:**彬,男,199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原告:***,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良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被告:浙江震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科技馆街1600号银泰国际商务中心21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彬、***与被告***、浙江震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2.5元,由原告***、**彬、***负担。 审判员    黄河清 二○二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