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4501号
原告:浙江震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科技馆街1600号银泰国际商务中心2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0609541480。
法定代表人:祝建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程,浙江**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婺城区***建材经营部,经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雅畈镇罗芳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02MA2DBQPR3B。
经营者:***。
被告:浙江金华金鹤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山旅游经济区赤松镇山口村金鹤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147350830L。
法定代表人:叶永成。
原告浙江震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婺城区***建材经营部、浙江金华金鹤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浙江震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 静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杉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