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2民初2847号
原告:浙江益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鉴湖街道坡塘村。
法定代表人:陈建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红江、周仙,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震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科技馆街1600号银泰国际商务中心2101室。
法定代表人:祝建崇。
原告浙江益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震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原告浙江益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益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8元,由原告浙江益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尉子靖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锴
书记员滕颖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