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红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红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温州瓯江口国际汽贸城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05破申1号 申请人:温州红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高田路**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温州瓯江口国际汽贸城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温州市瓯江口新区管委会行政中心**号楼**室/div> 法定代表人:***。 2018年3月20日,申请人温州红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温州瓯江口国际汽贸城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温州瓯江口国际汽贸城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之后申请人又以本案应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由,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温州瓯江口国际汽贸城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温州红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温州红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温州瓯江口国际汽贸城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