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庆阳市恒盛果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住址:庆城县驿马工业园区。
被告江苏凯米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裁。
住址:江苏省南京市马群科技园黄马路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市恒盛果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凯米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市恒盛果汁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市恒盛果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阳市恒盛果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庆阳市恒盛果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