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21民初1632号
原告:南昌坤士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小蓝经济开发区0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749114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志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秣周中路101号0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057997374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坤士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志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坤士利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南京志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货款为由,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坤士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坤士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南昌坤士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