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2684号
申请人:江苏大经新干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55861357J,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杨路**。
法定代表人:黄奇昌,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志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057997374N,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秣周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申请人:**,女,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被申请人:南京志绿声学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94630946W,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秣周中路**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大经新干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志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志绿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大经新干线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志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志绿声学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相应等额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大经新干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志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志绿声学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相应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小霞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