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志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南京志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1财保13号

申请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1842108658,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七一路88号。

被申请人:南京志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1842108658,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秣周中路101号01幢。

申请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志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志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9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转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南京志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9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胡腾云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董洪文

书 记 员 宋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