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268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大经新干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55861357J,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杨路**。
法定代表人:黄奇昌,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志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057997374N,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秣周中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申请人:**,女,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被申请人:南京志绿声学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94630946W,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秣周中路**v>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大经新干线有限公司与南京志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志绿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2021)苏0281民初268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志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志绿声学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江苏大经新干线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大经新干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南京志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南京东!绿声学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的冻结及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小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徐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