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2684号之一
原告:江苏大经新干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55861357J,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杨路**。
法定代表人:黄奇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杨,江苏漫修(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芙艳,江苏漫修(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志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057997374N,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秣周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告:赵红,女,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南京志绿声学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94630946W,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秣周中路**v>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大经新干线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志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赵红、南京志绿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江苏大经新干线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大经新干线有限公司以被告南京志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赵红、南京志绿声学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大经新干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26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7146元(江苏大经新干线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大经新干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小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徐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