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6民初478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三帮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迎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琴,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志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天蛋。
原告南京三帮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志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20)苏0106民初4788号民事裁定,冻结南京志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1223元。申请人现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已于2020年6月16日申请撤诉,现申请人申请解除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志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1223元的冻结(户名:南京志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京江宁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xxxxxxxxxxxx)。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亚晨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