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澎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3736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澎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澎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