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澎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14民初12217号 原告:澎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雀路55号院9号楼三层101-1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住公司宿舍。 被告:***,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澎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澎峰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澎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剩余租金10833.33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2年1月14日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号房屋,租期自2022年1月15日至2023年1月14日止,租金6500元每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押金和前两笔租金。由于原告业务变动,需要提前退租。原告于2022年4月27日通过**通知被告退租需求,并于2022年4月30日搬离并腾退房子。原告认为双方房租计算至2022年5月26日被告应退还原告剩余租金10833.33元。由于被告拒绝退回剩余租金,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 ***辩称澎峰公司起诉的内容不符合客观事实以及合同约定。***未收到澎峰公司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通知和交接房屋的通知。双方未就合同解除协商一致。依据合同第九条的约定,房屋租赁合同始终有效,澎峰公司应当履行合同,支付欠付的租金。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1月14日***(甲方、出租人)与澎峰公司(乙方、承租人)、北京**房产经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丙方、居间方)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乙方承租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腾苑六区42号楼5**501,租赁期限为2022年1月15日至2023年1月14日。租金标准为每月6500元,支付方式为押一付三。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约定乙方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日通知甲方,并按月租金的1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将剩余租金及押金折抵违约金,剩余部分退还乙方。同时,如乙方未提前30日通知的,则不足30日部分,还需每日按日租金100%标准向甲方支付租金。合同签订后,澎峰公司按照约定支付押金6500元,并将房屋租金支付至2022年7月14日,后因业务需要欲提前退租。澎峰公司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表明2022年4月27日澎峰公司微信告知***提前搬离房屋并通过**公司协商提前退租事宜。2022年4月28日澎峰公司短信告知***将于30日后退租,***称不知道发短信的人是否是澎峰公司员工,不认可发短信的内容故未予回复。2022年5月5日澎峰公司向***邮寄《关于返还剩余租金的通知函》,该快件于2022年5月8日签收成功。澎峰公司提交《说明》一张,该说明载明“澎峰公司已于2022年4月27日通过**中介许可通知***退租需求。澎峰公司已搬离房屋,按照合同要求提前三十日告知,故房租截止到2022年5月26日。根据约定,3日内退还剩余房租金额10833.33元。上述信息,已通知澎峰公司及***”。许可在下方签名。澎峰公司主张许可系**公司的工作人员,***称不认识许可。澎峰公司提交搬家订单显示,澎峰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搬离房屋,因无法与***取得联系,钥匙未交付***,**公司处有房屋钥匙。***称自己未收到钥匙,于2022年8月份自行找开锁公司开锁收回房屋并另行出租。澎峰公司主张押**抵违约金,请求***退还2022年5月26日至2022年7月14日的房屋租金。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约定乙方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日通知甲方,并按月租金的1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约定就原告提前退租的情形及后果做出了明确约定,原告根据该约定提前退房屋具有合同依据,但应承担相应的后果。原告自认押**抵违约金,本院不持异议。在原告已经明确告知被告解除合同且腾退房屋的情况下,被告应当及时收回房屋,双方未能及时办理房屋交接系被告怠于行使权利导致,故被告应当返还原告2022年5月27日之后的租金,故原告请求被告退还剩余房屋租金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条、第五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澎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剩余租金10258元; 驳回澎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元,由***负担(已由澎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预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