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苏0481执恢63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丁某。
被执行人:安徽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xxxxxxxxxxxx,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许某。
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苏04民终175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安徽某有限公司应向江苏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616469.4元,于2023年5月10日前给付1616469.4元,于2023年6月10日前给付100万元,于2023年7月10日前给付1002万元,于2023年8月10日前给付100万元,于2023年9月10日前给付100万元,于2023年10月10日前给付100万元。二、一审案件受理费29058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4058元,由安徽某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由江苏某有限公司预交,安徽某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于2023年5月10日前支付江苏某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58116元,减半收取29058元,由安徽某有限公司负担。三、如安徽某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则江苏某有限公司有权仍按一审判决申请执行(扣除已履行部分)。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并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4月22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以后,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尾号0017等),冻结期限:2025年10月11日至2026年10月10日,暂未扣划到款项。
2、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安徽省无为市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产证号:皖(2023)无为市不动产权第XX号,拍卖成交价296000元,扣除被执行人应承担的税96457.22元、评估给8453元、辅拍费20000元、执行费2463元,剩余168626.78元,已支付申请人。
3、查无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经查,本案审理期间(2022年9月22日至2023年3月2日),被执行人于2023年3月9日、2023年3月31日、2023年2月9日共计收款约1600万元(土地房屋出卖款),但是均未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涉嫌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罪,本院已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四、2025年6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登记地安徽省芜湖市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五、因被执行人安徽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安徽某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7194795.49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金额为168626.78元,本案应收取执行费63059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详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苏04民终1753号调解书未履行义务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