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481民初9963号
申请人: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9H,住所地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F,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不详。
申请人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145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