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邦泰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623民初8907号之三 原告: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上上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0362526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邦泰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晴岚西路西侧、锦绣西路北侧金域蓝湾28栋1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MA2UFQC07E。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邦泰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784元,减半收取计1489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892元,由原告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