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4民终3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燊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标准化厂房A栋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上上路68号。
法定代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燊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23)渝0114民初2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燊昌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燊昌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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