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某道建设有限公司、红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623民初1075号 原告:上海某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红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第三人:***,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第三人:***,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上海某道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红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某道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道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道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8元,由原告上海某道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