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623民初1075号
原告:上海某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红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第三人:***,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第三人:***,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上海某道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红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某道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道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道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8元,由原告上海某道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