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1223执恢13号
申请执行人:宇恒电气(湖北)有限公司,地址:崇阳县天城镇工业园。
被执行人:**,男,1976年7月18日生,汉族,湖北省赤壁市人,住赤壁市。
被执行人:***,男,1964年7月16日生,汉族,湖北省咸安区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本院在执行宇恒电气(湖北)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7)鄂1223民初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裁决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款项共计4117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