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桂0109执19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那洪大道12号创意标准厂房三层308号、四层402号、五层502号、六层602号、七层702号、709号、八层802号、809层、九层902号、9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198319251U。
经营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唐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龙福路2号大唐世家8号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48586751A。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南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唐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0109民初39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的执行标的为:1.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472755元、违约金2363.78元、保险费1000元;2.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交纳案件执行费6991元。经查,本院执行广西唐美投资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众多。为提高执行效率,切实保护个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多个债权人基于不同的执行依据在同一时期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应当予以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桂0109执1970号案件的执行,将本案并入(2023)桂0109执2312号案件合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