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803民初364号
原告:龙岩市永定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厚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厚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龙岩市永定区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原告龙岩市永定区某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00元。原告龙岩市永定区某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龙岩市永定区某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岩市永定区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龙岩市永定区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