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821民初1274号
反诉原告:福建省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莲峰镇西康村西环路军粮供应站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056143633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汀县大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反诉被告:长汀鑫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策武工业集中区(南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689369886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汀鑫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汀鑫港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泰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2019年6月12日,被告福建泰宏公司对原告长汀鑫港公司提出反诉。2019年9月16日,反诉原告福建泰宏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泰宏公司撤回反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福建省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