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汀鑫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821民初1274号 反诉原告:福建省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莲峰镇西康村西环路军粮供应站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056143633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汀县大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反诉被告:长汀鑫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策武工业集中区(南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689369886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汀鑫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汀鑫港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泰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2019年6月12日,被告福建泰宏公司对原告长汀鑫港公司提出反诉。2019年9月16日,反诉原告福建泰宏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泰宏公司撤回反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福建省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