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元通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12民初1997号 原告: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凤镇和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元通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科汇二街2号2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元通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元通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78934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3941.68元(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上浮50%,自2021年11月1日起计至全部货款及利息清偿之日,暂计至2022年10月15日);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险公司担保费用843.28元等。事实与理由:原告通过被告的线上系统(恒和集采)接单,按被告的订单要求向被告供应货物。现原告己供应完毕全部货物,总金额共计4056171.34元,被告也已验收了全部货物,且并未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原告也己按被告的要求开具了合法有效的发票,提交了结算资料,被告亦确认了款项金额。但被告仅于在交付了商票共计3266829.34元后,即拒绝支付剩余款项,至今仍拖欠原告货款本金78934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3941.68元(暂计)。 被告广州元通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对于货款本金、逾期利息计算基数、截止时间无异议。对于逾期利息起算时间、计息标准有异议。双方最后一次对账时间为2021年10月,应自2021年11月1日起计算逾期利息。双方未约定计息标准,其损失为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倍计算。对于保险担保费,既非必要开支亦无合同约定,我方不应承担。 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采购了4056171.34元货物,但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有789342元货款没有支付。最后一次对账单所载时间为2021年10月。 以上事实,有订单系统截图、未付款订单截图、对账单、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89342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关于逾期计算标准的问题。双方未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在合理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保全保险担保费用的问题。因双方未就保全保险担保费的负担作出明确约定,该费用亦并非诉讼必须支出的费用,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保全保险担保费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元通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89342元及逾期利息(以789342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16.5元和保全费4736.5元,由原告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3元,由被告广州元通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841.7元,该受理费原告已预缴,原告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由被告广州元通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向其径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申请执行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