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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美的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06民初36523号 原告:广东某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的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某,系公司职员。 原告广东某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美的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24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某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美的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某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35309.1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35309.18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请:原告代购五金配件垫付款变更为19286.3元,增加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0000元,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700元。明确第二项请求中利息的计算标准为按LPR计算。 事实和理由:2021年12月31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美的置业集团创新技术样板房板式柜及户内门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创新技术样板房的板式柜及户内门由原告负责供货及安装,被告向原告采购的产品包括主卧衣柜、家政柜、玄关柜等,合同含税总价为人民币283679.53元(其中板式柜及饰面板234377.03元,户内门(含电动门)49302.5元)。 合同第五条约定:本合同签订15日历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预付款;合同内产品全部安装完成并经甲方初步验收合格后20日历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80%的进度款;本合同内全部产品供货及安装完毕,且本样板房工程经甲方最终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交合格的结算资料,甲方须在15日历天内完成结算审核,结算审定且乙方向甲方提交合格请款资料后15日历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额100%的结算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于2022年1月完成了供货和安装,但被告因其单方原因拒不进行最终竣工验收和结算,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合同项下货款。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虽经原告多次催款,但被告仅支付户内门(含电动门)货款49302.5元,欠付合同项下板式柜及饰面板货款226901.38元、原告代购五金配件垫付款19286.35元,欠付货款合计246187.73元。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美的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12月31日签署了《创新技术样板房板式柜及户内门采购合同》(下称: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的样板房提供并安装板式柜及户内门。根据采购合同第五条第2款、第3款约定,“合同内产品全部安装完成并经甲方初步验收合格后20日历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80%的进度款。”、“结算款:本合同内全部产品供货及安装完毕,且本样板房工程经甲方最终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交合格的结算资料,甲方须在15日历天内完成结算审核,结算审定且乙方向甲方提交合格请款资料后15日历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额100%的结算款。”,双方针对原告已完工、验收合格通过的部分进行了结算,进而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合格的请款资料予以支付。但就原告起诉部分,其并未完成约定的合格产品的提供以及安装工作,双方未对板式柜产品进行验收,故原告诉求部分并未达合同约定的结算条件,付款条件不成就,原告请求支付的款项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一、针对原告新增诉求发表如下意见: 1.原告所诉的“五金配件垫付款”无任何采购记录,也无被告委托其代购的记录等,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五金配件垫付款19286.3元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2.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700元无任何依据。 首先原告虽提供了其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差旅费10000元,代理费按风险代理费计收,但原告并未证明所涉费用已实际产生、实际支付;律师费并非原告维权的必然支出,且被告并不存在违约情形,即使原告支出了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险费,也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 二、案涉合同已于2022年2月17日解除,原告存在多项违约情形,造成工期延误、板式柜无法满足工艺品质要求,大部分功能缺失的情况,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未经验收、未经结算的款项。 根据案涉合同第八条第3、7款约定,乙方(本案原告)须保证产品质量及技术保证符合本合同约定,须保证满足甲方(本案被告)开发项目的需要,对甲方所有开发项目(包括随时可能增加的新开发项目)都有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供货、安装或服务能力。涉案样板房属于被告集团性研发型创新项目,要求以高品质落地展示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场景的创新基数样板房,具有前瞻性及导向局部复制落位区域项目使用的定位,对样板房内所有产品功能、品质、细节要求匹配行业内中高水准,而原告在深化方案设计途中更换对接人员、对图纸深化设计不足、柜体生产擅自委托第三方、五金配件不齐全、材料到货不准时,擅自委托第三方安装、缺少现场安装工程管理人员等问题,最终导致工期延误、板式柜无法满足工艺品质要求,大部分功能缺失的情况。 根据案涉合同第九条第7款约定,乙方(本案原告)擅自将货物全部或部分转给他人向甲方(本案被告)供货的,属于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解除通知送达乙方时,合同即解除,且乙方应当承担根本性违约后果。对于原告的各项违约行为,被告并未直接终止合作,而是给予了整改的机会,但原告在被告多次通知后仍拖延整改,双方于2022年2月17日召开了现场会议明确了处理方式:“由于原告无法达到样板房展示的标准,明确终止本次合作,由原告拆除柜体”,并出具了书面的会议纪要,原告的工作人员(***、***)已确认洽谈结果。但原告并未依照双方的会议洽谈结果内容执行,未在限期内拆除,最终被告只能委托第三方拆除、另行生产板式柜并安装,产生了额外费用。 根据案涉合同第五条第3、5、7款约定,双方针对原告已完工、验收合格通过的部分进行了结算,进而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合格的请款资料予以支付。原告诉求部分未达合同约定的结算条件,付款条件不成就,原告请求支付的款项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原告的诉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予以全部驳回。 诉讼中,原告提供的采购合同、转账凭证,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提供的照片、报价清单、催款记录、法律服务合同、回单等证据,另行论述。原告提供的样板房照片不足以证明其完成供货及安装义务。 被告提供的请款单、证明函、报审表,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提供的聊天记录、合同、结算单、会议纪要、聊天记录光盘等证据,另行论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12月31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美的置业集团创新技术样板房板式柜及户内门采购合同》,主要约定内容如下:原告负责创新技术样板房的板式柜及户内门的供货及安装,被告向原告采购的产品包括主卧衣柜、家政柜、玄关柜等,合同含税总价为283679.53元(其中板式柜及饰面板234377.03元,户内门(含电动门)49302.5元)。 本合同签订15日历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预付款。合同内产品全部安装完成并经甲方初步验收合格后20日历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80%的进度款。本合同内全部产品供货及安装完毕,且本样板房工程经甲方最终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交合格的结算资料,甲方须在15日历天内完成结算审核,结算审定且乙方向甲方提交合格请款资料后15日历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额100%的结算款。 2022年1月至2022年3月,双方在案涉微信沟通群中就案涉工程整改等事宜进行沟通。 2022年7月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户内门(含电动门)货款49302.5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美的置业集团创新技术样板房板式柜及户内门采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原、被告提供的微信沟通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聊天中各方发送的沟通文件显示,2022年1月至2022年3月,双方在案涉微信沟通群中就案涉工程整改等事宜进行沟通。被告表示案涉工程不合格,要求原告拆除,因原告未能拆除,被告自行拆除并委托第三方重新制作相关项目。上述事实说明,原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供货及安装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考虑到案涉项目已拆除并由第三方重新制作及被告已支付的款项,本院酌定被告仍需向原告支付款项40000元,原告诉请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原告诉请律师费,本院予以调整。原告诉请担保费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美的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某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000元; 二、被告美的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某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某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76.65元,保全费1696.55元,合计4273.2元由被告美的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由原告广东某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27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