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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有限公司;浙江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4民初5603号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和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辛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章镇工业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xxxxxxxxxxxx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律师。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据实调整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