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民初12318号 原告: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和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青云路158号5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 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