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11执36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拜尔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公望街177号1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77338575P。
法定代表人:朱金花。
被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区上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幸光路389号阳光佳苑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5789719976。
法定代表人:温永彬。
申请执行人浙江拜尔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区上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11民初387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区上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浙江拜尔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区上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拜尔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案款762833元及利息,支付诉讼费5714元,执行费1002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区上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重庆市大足区上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区上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报告财产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10月29日下达了(2020)渝05破申436号决定书依法受理了重庆市大足区上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申请人已按破产程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本院不再采取相应强制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微法院告知了代理人。代理人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区上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11执362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蔡雪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