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拜尔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拜尔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双版纳农投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823执58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拜尔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公望街177号1207室。

法定代表人:朱金花,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西双版纳农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北路小磨公路联络线入城口北侧七七三三〇部队旁。

法定代表人:张海超,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浙江拜尔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双版纳农投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拜尔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本案的执行事项为:1、履行支付标的375843元。(含案件受理费3443元);2、支付以设备未付款200000元为基数,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自2019年12月6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3、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自生效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的债务利息)。4、申请执行费5538元。

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西双版纳农投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足额履行本案标的,无车辆、无林权、无房产登记信息。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西双版纳农投投资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将被执行人西双版纳农投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本案现已执行到位标的款0元,执行到位执行费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款375843元。本院依法回告申请执行人浙江拜尔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陶琪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安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