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1民初6744号
原告:浙江拜尔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公望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77338575P。
法定代表人:朱金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华,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天成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冠山街道金龙路信用代码:915227305771223790。
法定代表人:刘贤川。
原告浙江拜尔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天成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浙江拜尔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骆苏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邵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