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宇菱电梯有限公司

原告湖南天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宇菱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602民初6133号
原告:湖南天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宇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衡山,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天力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公司)与被告长沙宇菱电梯有限公司(以下宇菱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宇菱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天力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湖南天力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何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