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来宾金牌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来宾金牌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桂0222民初1320号 原告:广西来宾金牌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宾市河南工业园东区铜岭路中段东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0058982601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2年4月4日出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江口县。 原告广西来宾金牌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牌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给原告代偿款12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计算方式:以所欠代偿款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方式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代偿款11200元;2.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利息若干元(以11200元基数,自2023年2月17日起计算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 事实与理由:原告就东风容泰化工厂8楼外墙工程项目承建事宜交由被告进行施工,被告组织工人完成了劳务工作。双方对账后,被告签署了《结算单》,载明:“***领***东风容泰化工厂8#楼刮腻子工程款12000元”,并承诺该款用于支付工人劳务费。但被告收到原告支付的工程款后,并未按时向工人结清劳务款,导致了***、***、***三位工人均向原告提出再次结算劳务费的申请,原告无奈于2023年2月17日分别向三位工人再次结算了劳务费,共计11200元。 此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代付款11200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综合全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接得原告施工项目后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在结算并领得工程款后,应按约定及时支付工人劳务费,现由于被告不及时支付,原告被迫代被告再次支付工人劳务费,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代付的工人劳务费并支付利息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偿还给原告广西来宾金牌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代付款11200元及相应利息(以11200元为基数,从2023年2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即LPR3.65%计算至全部款项偿清之日止)。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