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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某甲有限公司、东阳市某乙有限公司;成某;浙江某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783民初8553号 原告:东阳市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白云街道。 法定代表人:卢某,董事长。 原告:东阳市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江北街道亭塘社区。 法定代表人:金某,董事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成某,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于2025年6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东阳市某甲有限公司、东阳市某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东阳市某甲有限公司、东阳市某乙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1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某甲有限公司、东阳市某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阳市某甲有限公司、东阳市某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阳市某甲有限公司、东阳市某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