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783民初8553号
原告:东阳市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白云街道。
法定代表人:卢某,董事长。
原告:东阳市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江北街道亭塘社区。
法定代表人:金某,董事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成某,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于2025年6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东阳市某甲有限公司、东阳市某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东阳市某甲有限公司、东阳市某乙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1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某甲有限公司、东阳市某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阳市某甲有限公司、东阳市某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阳市某甲有限公司、东阳市某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