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782民初2550号
原告:义乌市某建材商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
投资人: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八风易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八风易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男。
被告:肖某,男。
原告义乌市某建材商行与被告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肖某、肖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义乌市某建材商行于202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某建材商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某建材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704.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664元,由原告义乌市某建材商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