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208民初4239号
原告:***,男,195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绥棱县,现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金鑫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丰登坞镇胡张坨村。
法定代理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职工。
原告***与被告唐山市金鑫钢铁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唐山市金鑫钢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处工人。2018年11月5日,原告在下班途中行驶至唐山市××区大坎红绿灯北100米处被其他机动车刮碰倒地造成原告受伤,其他车辆逃离现场。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逃逸车辆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原告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2019年7月25日,原告向唐山市丰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同日,唐山市丰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唐山市金鑫钢铁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与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0日,原告***到被告唐山市金鑫钢铁有限公司工作,负责从加热炉中出钢,被告给付相应的工资,双方曾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18年11月5日18时许,原告在下班途中行驶至唐山市××区大坎红绿灯北100米处被其他机动车刮碰倒地,造成原告受伤,其他车辆逃离现场。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逃逸车辆的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至唐山市第二医院进行治疗,原告伤情经医院主要诊断为:1、左膝髌骨陈旧性脱位;2、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3、左膝半月板损伤;4、左膝后交叉韧带损伤;5、左膝关节游离体。2019年7月25日,原告向唐山市丰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当日,唐山市丰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向原告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以致原告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被告书面证明、仲裁申请书、丰劳人仲案不字﹝2019﹞14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原告到被告处工作,按照被告的要求进行相应的劳动,被告给付原告相应的工资报酬,双方之间亦曾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与被告唐山市金鑫钢铁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唐山市金鑫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