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7470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伟,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河南国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郑州市管城区金城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6716901R。
法定代表人:李良勇,职务系董事长。
被告:河南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西平县蔡寨回族乡人民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908203079。
法定代表人:李明洲,职务系总经理。
被告:驻马店新泰臻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公寓楼3号楼3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4HHK6B。
法定代表人:王福刚,职务系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国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新泰臻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南国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82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编号:1065119192021003612),为原告***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南国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82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雨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