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民辖终1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平县蔡寨回族乡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明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生,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业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2)豫1702民初21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盛业建筑公司是依据其与上诉人签订的《内部工程任务分配协议书》,请求上诉人返还15万元的工程款,本案并不是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不涉及不动产,是不当得利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盛业建筑公司答辩称,其依据与案外人及上诉人***签订的两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提起本案诉讼,起诉请求***返还15万元工程款。因本案施工地点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盛业建筑公司依据其与案外人签订的《静压桩基工程承包合同》,及与上诉人***签订的《内部工程任务分配协议书》,约定涉案项目由***具体施工,并向***汇款15万元。盛业建筑公司起诉请求***返还工程款15万元及利息等,因涉案工程地点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一审法院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确定本案管辖,并无不当。关于该工程的具体施工情况,及涉案工程款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需要在实体审理中予以查明,在管辖权异议阶段,本院不予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因涉案工程地点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依据上述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时 锐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