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1013号
原告:**,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女,汉族,1973年10月21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男,汉族,1970年10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告:河南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蔡寨回族乡人民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9082030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磊
人民陪审员 段丽娟
人民陪审员 谢荣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雨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