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民终48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新蔡县蔡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73年10月21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旺,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0年10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伟,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蔡寨回族乡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伟,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河南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0)豫1702民初8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0)豫1702民初87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建峰
审判员  贾保山
审判员  袁玉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艺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