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10民终27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松滋市新江口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2024)鄂1087民初1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分别于2024年12月4日、2024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各自负担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