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1087民初202号
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松滋市。
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62元,由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胡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