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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1087民初202号 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松滋市。 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62元,由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胡雷